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完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判定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制定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四)在不满足项目承重要求的建筑物内组织施工的;
(五)出现自然灾害预警,未接受灾害影响地区应急响应机制要求强行组织施工的;
(六)对于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或者未配置合格安全防护装备的;
(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五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第七条 涉及钢结构、土建、机电等其他专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标准规定的,涉及与建筑、市政、交通等其他专业交叉或平行作业,其他专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标准规定的,通信建设企业应按照从严要求排查事故隐患。
第八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